2020年检察官业绩考评报告
时间:2021-06-15
来源:富锦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张力心
编辑:张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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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顾秀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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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0年度富锦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业绩考评实施方案》,经检察官自评并申报分值、认定分值并公布、确定优秀名额及初评等次、考评委员会评议、党组会审议、公示等程序,富锦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9日完成了年度业绩考评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富锦市人民检察院共有检察官17人,实际参加考评16人,检察长因需在佳木斯市院考评,未参加富锦市人民检察院业绩考评。其中获得优秀等次3人、良好等次8人、合格等次5人、不合格等次0人,优秀等次比例为20%。
二、结果运用情况
富锦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业绩考评涵盖了除检察长外的所有16名员额检察官。3人因业绩考核得分在本部门分数较高,平时工作认真负责。经本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根据业绩考评的得分情况,给予优秀等次,并将得分和初评等次意见提交至检察官考评工作办公室。检察官考评办公室将全部检察官的年度得分和各部门给出的初评等次意见提交至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进行评议。会议由检察长谭景春同志主持,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表决,会上确定3人优秀,8人良好,5人合格。因富锦市尚未开展2020年优秀公务员考核,经党组同意拟定3名业绩考评为优秀的检察官为2020年度优秀公务员人选。此次检察官业绩考评,富锦市检察院没有不合格等次,故没有因考评等次为不合格退出员额的情形。
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检察官业绩考评细则还存在不够细化,不够贴合具体门的实际情况,计分标准还有待更进一步的科学化设置。计分标准应当有一个合理化的范围,并应该有全局化的参考数据,各业务部门的主动性工作和指导性工作,每年突出的工作重点均有所不同,相对业务数据变化较大,应当能够根据全年度的工作开展要求随时调整相关考核标准。
考核主体思维还不够完善,例如副检察长有可能分管多项检察业务,采用分类统计的方式,如何参与分数折算,确定质量分数缺乏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造成业绩分数出现特异化差距明显的问题。
对于进行过调岗的员额检察官如何进行考评的问题。对于进行过岗位调整,负责的检察业务工作发生变化的员额检察官,其考核计分是按照分时段计分还是按照业务比重计分均会出现分数不科学的问题。如员额在刑检与综合部门进行调动,刑检部门、综合部门计分标准差异较大,其考评结果的合理性有待商榷。
四、下步工作打算
1、在后续的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中,需要继续动态调整业绩考评指标细则,使其更加贴合检察官的实际工作,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检察官办案情况。采用灵活可变的计分标准,针对业务数据变化及时修正,使考评结果更科学。
2、根据基层院业务实际,在上级院的考评标准、积分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及时增删、修改和细化,使业绩考评更加贴近基层院工作实际,体现基层院工作效率、效果特点,保证业绩考评成效落到实处。采用突出办案效果,优化办案效率,平衡办案质量的考核计分方式,促进检察业务工作的优质化开展。
3、目前业绩考评开展方式以单一部门内员额检察官为考评基础对象,暂未涉及跨部门、跨业务条线对比参评,因此对于跨部门办案业绩考评分数暂以向业务分值权重较高的考评条线靠拢为宜。待进一步制定全院性质的整体性业绩考评规范后,再进一步进行平衡化数据参考考评。
一、总体情况
富锦市人民检察院共有检察官17人,实际参加考评16人,检察长因需在佳木斯市院考评,未参加富锦市人民检察院业绩考评。其中获得优秀等次3人、良好等次8人、合格等次5人、不合格等次0人,优秀等次比例为20%。
二、结果运用情况
富锦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业绩考评涵盖了除检察长外的所有16名员额检察官。3人因业绩考核得分在本部门分数较高,平时工作认真负责。经本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根据业绩考评的得分情况,给予优秀等次,并将得分和初评等次意见提交至检察官考评工作办公室。检察官考评办公室将全部检察官的年度得分和各部门给出的初评等次意见提交至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进行评议。会议由检察长谭景春同志主持,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表决,会上确定3人优秀,8人良好,5人合格。因富锦市尚未开展2020年优秀公务员考核,经党组同意拟定3名业绩考评为优秀的检察官为2020年度优秀公务员人选。此次检察官业绩考评,富锦市检察院没有不合格等次,故没有因考评等次为不合格退出员额的情形。
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检察官业绩考评细则还存在不够细化,不够贴合具体门的实际情况,计分标准还有待更进一步的科学化设置。计分标准应当有一个合理化的范围,并应该有全局化的参考数据,各业务部门的主动性工作和指导性工作,每年突出的工作重点均有所不同,相对业务数据变化较大,应当能够根据全年度的工作开展要求随时调整相关考核标准。
考核主体思维还不够完善,例如副检察长有可能分管多项检察业务,采用分类统计的方式,如何参与分数折算,确定质量分数缺乏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造成业绩分数出现特异化差距明显的问题。
对于进行过调岗的员额检察官如何进行考评的问题。对于进行过岗位调整,负责的检察业务工作发生变化的员额检察官,其考核计分是按照分时段计分还是按照业务比重计分均会出现分数不科学的问题。如员额在刑检与综合部门进行调动,刑检部门、综合部门计分标准差异较大,其考评结果的合理性有待商榷。
四、下步工作打算
1、在后续的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中,需要继续动态调整业绩考评指标细则,使其更加贴合检察官的实际工作,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检察官办案情况。采用灵活可变的计分标准,针对业务数据变化及时修正,使考评结果更科学。
2、根据基层院业务实际,在上级院的考评标准、积分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及时增删、修改和细化,使业绩考评更加贴近基层院工作实际,体现基层院工作效率、效果特点,保证业绩考评成效落到实处。采用突出办案效果,优化办案效率,平衡办案质量的考核计分方式,促进检察业务工作的优质化开展。
3、目前业绩考评开展方式以单一部门内员额检察官为考评基础对象,暂未涉及跨部门、跨业务条线对比参评,因此对于跨部门办案业绩考评分数暂以向业务分值权重较高的考评条线靠拢为宜。待进一步制定全院性质的整体性业绩考评规范后,再进一步进行平衡化数据参考考评。